王萌律师亲办案例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骗局
来源:王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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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商场买了一件打折外套,回到家里发现外套两只袖子长短不一致。随后小李找到商家要求更换,但商家却以外套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更换。为此,小李找到律师咨询。

特价商品与普通商品享受相同的消费权利,购买7天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特价商品不退换”的规定是商家单方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品打折是一种促销手段,商家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一种典型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告示。

在此提醒消费者,要分清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如果是处理的瑕疵商品,在商家已告知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以瑕疵为由要求退换货。若是正常的打折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并享受同等的“三包”“质保”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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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萌
  • 执业律所:
    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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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22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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