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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观点的挑战 ——读《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的点滴认识
来源:周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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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该篇论文的作者孟彥宏,在严格考证了当前于法律史学界有关秦汉法典体系中的若干热点问题后,以其独特的视角向读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该论文无论从结构安排还是内容上来说,都值得当代学者学习,但与此同时,由于作者本身历史学者身份的限制,其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见解也不乏值得商榷之处。
关键词:《法经》;刑法志;九章
《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该篇论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学者孟彥宏所写,作为一名史学学者,其文章带有浓郁的史学气息。读孟彥宏的文章,随同其一起思考当今法律史学界的热点问题,并顺延其思路,在现存史料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口,挑战通说观点,这不仅能让笔者的视野得到开阔,同时也让笔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在对史料的考证及选取能力方面得到锻炼。不得不承认,作为一个史学,作者孟彥宏是成功的,其充分运用各种史料来考证自己所提出的观点,在史料的选取和运用上相当娴熟,但应该指出的是,也或许是出于史学更多的是侧重对材料的运用,而在对材料及问题本身的逻辑推理上显得不那么重视,笔者以为作者的这篇文章还是存在一定的小纰漏。下面笔者将对孟彥宏的这篇文章进行一定的解说,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疑问,其中不足之处,还请大方之指正。
首先,从全文的谋篇布局来分析,不难看出,作者采用的是典型的总-分-总的形式,这可以说是学界作文的一贯风格。在篇初,作者就开门见山,引用《汉书•刑法志》及《晋书•刑法志》的相关内容,道出对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的传统观点,即:“李悝《法经》将法典分作六篇,,商鞅以之相秦,则秦律本于《法经》,也作六篇。汉初萧何在此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篇,是为汉律九章”。也是在史料的基础上,作者提出:根据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时在商鞅变法之后,律篇已远不止六篇。张山出土的汉初吕后二年律令,时在萧何之后不久,律篇却已有二十七篇之多,且恐非当时律的全部,这也远远超过了所谓汉律九章,故而,对于汉律是否确为九章的问题,还有待商榷,而且,《晋书•刑法志》实乃距晋朝有一定时差的后世唐朝人所著,其中内容之准确度还有待考证。至此,作者提出需要重新审视对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的传统说法。紧接着,作者将全篇分为四大部分,从“汉律九章”质疑→从《法经》到“汉律九章”→ 从律令关系看律的篇章结构变化→令的编集与律令的分离,最后得出结论:“汉律九章”并非指汉律仅有九章,其中的“九章”并非实质九章,而是一个虚数,代表汉律篇目之多,“汉律九章”是汉朝律令的统称;《法经》并不如通说所言是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而应该是一部学术著作;令通过统治者的诏令发布,若令文规定之内容案例一再发生,则该案例变为通例,用精炼的语言表述出来便成为了律条,由诏令变为令令变为律,或诏令直接变为律条,表现在司法实践上,反映的就是律令之间的关系,即“令”是对“律”的补充修订或说明,这是汉代律令关系的实质所在。全篇娓娓道来,从四个方面对传统观点进行重新审视,最后水到渠成,得出新的结论,这既是作者创新观点的展现,也可谓是对通说观点的一种挑战。
其次,从内容上来分析,作者考证所使用的材料确为详实,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笔者在这里试举两例以作说明;其一,在对“汉律九章”的质疑方面,作者首先将汉代《汉九章》及其他诸如《越宫律》《朝律》《傍章律》等各律在内容编排形式法律效力等各方面进行对比考证,指出对出土的秦汉律令而言,其地位和作用都是一样的,并不如某些学者所言有着类似西方式的正律与非正律正律与单行律之分。“律”统一为律,“汉律九章”并非指汉初曾一度实行只包含有九篇的律,因此才名曰九章律,尽管汉代在秦朝原有律条的基础上作过些修改补充,但这种修改也仅是局部或枝节上的手术,不太可能把“繁于秋荼,密于凝脂”的秦朝律一下子锐减到仅九章,况且到了吕后时期,汉代律已增到二十七篇之多,故而“汉律九章”之说与文献记载有所出入。其次,作者还对“九章”之“九”进行了详细的考究,其例举了汉代(或汉代之前的朝代)的其他一些相关的作品或惯用名称的含义,如《九章算术》原则上分九个部分,但随着其逐渐的发展变化,其在内容上有所增减,并非实质的只有九章;再如楚辞之《九歌》《九辩》《九章》,其得名也并不因为其篇章分作九篇,《九歌》实即十一篇,其得名之由来, 或与歌舞有关;再比如,汉代政府构成中有所谓“九卿”,亦作泛称,并非实指。通过对一些相似情况的叙述来说明无论是从数字还是结构入手,都表明汉律九章并非“汉律九章”。其二,在对《法经》学术著作地位的论证上,作者一开始即引用《晋书•刑法志》中的记载:“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作者坦言表面上看似是指李悝采集诸国法典,撰成了一部新的法典,名为《法经》(通说观点即为此),但细究其中缘由,则会发现把《法经》看作是一部法典是会存在许多问题的。首先是李悝做这种整理工作的必要性。作者言当时各国都在变法,借鉴他过变法之情况无可厚非,但若是将其认为对本国有用的别国法条汇编起来,一次性予以颁布,那就有点天方夜谭了,且不谈当时各国的变法还在进行中,秦国不需要也不可能有这样一部集诸国法条之大成的法律汇编。即便把《法经》理解成李悝变法之后的魏国法条的汇编,但这又与所谓“撰次诸国法”相矛盾,而且从李悝时代开始,后世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任何国的法典或著作有提到《法经》,若是《法经》真是这样一部极具影响力的成文法典,何以没有被当时他国所借鉴,也没有在国史料中留下任何记载?其次,按《汉书•艺文志》所反映的《七略》的分类,则李悝《法经》应属《诸子略•法》,是子书的性质。再者,从商鞅与秦孝公几次对话的情形来考虑,商鞅所谈的,一定是他根据李悝的法学理念,为秦国设计的一套变法措施及其所体现的变法精神,而绝不会是给秦孝公背诵当时各国正在实施的各种法律条文。以上所说都足以证明,《法经》实改为一部学术著作,而非传统观点所言的法典汇编。
诚然,无论是从文章的结构还是内容上来看,孟彥宏的该篇论文在浩瀚文海中都堪称璞玉,其考证态度的严谨和文笔的流畅都是作为法律史初学者的笔者所应该学习和模仿的对象,但也可能是“无知者无谓”,笔者不才,自以为孟学者的文章还有些许瑕疵与漏洞之处,在这里予以提出,以待各位指正:
第一点小疑问就是,在论证汉律九章的问题时,笔者以为,作者在考虑的角度上有稍许疏漏。文章开篇,作者就引用了《汉书•刑法志》的相关内容,其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攗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笔者认为,如果《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没有存在太大的错误,那么仅从“取其宜于时者”这一句来看,就已经直接点出了汉律九章很可能是当时萧何从秦律中抽出的适合汉朝的精华部分,此处的“其”指的是何,是光指秦律,还是包括令式等在内的诸法?若是取于诸法,是否意味着汉律九章本身在内容和结构上就是较为复杂的?而且在汉初,国律法定是较为简略和宽松的,在汉朝后世的发展中定有其他相关规定补充进来,从这一点来看,“汉律九章”极有可能就是一个泛称,笔者很疑惑,为什么孟彥宏没有对这一一接触《汉书•刑法志》便会产生的疑问进行考证以来支持他所提出的观点?是因为现存史料的不充足,无从考证,还是该问题已有他人在研究,亦或是有其他原因?这一切笔者都不得而知。
第二点小疑问就是,作者既然要论证《法经》的性质问题,前提就是必须要有《法经》这一文本得出切实存在,对《法经》的存在有否的问题,在法律史学界和史学学界一直都是一个热门话题,但迄今为止,学界仍为得出一确切结论。尽管最早在《晋书•刑法志》中有对《法经》的些许记载,但作者本人也坦言,对《晋书•刑法志》内容的真实性应该持怀疑态度,但先决问题都未解决,即直接预想一肯定结论来论证其他问题,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呢?不过,综合作者所提供的史料及学界目前的研究状况,有一点笔者还是可以肯定,就是战国时期确有类似当前学界普遍所认同的“法经六篇的结构”。也许“《法经》”该名是战国后世之人所杜撰,但这《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汇集而成的篇章体例结构却还是确实存在的。
以上就是笔者读孟彦弘的《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这篇文章的一点心得和体会。诚然,基于笔者知识的贫乏及视角的狭窄,看待和思考问题既不够全面,又不够仔细,可能在理解作者的思想上有些偏差和疏漏,提出的问题亦或许根本就不是问题,但至少证明笔者正在努力向法律史之门靠近,至于能否真正跻身法史学界,还有待于笔者自身努力及各位大的指导帮助。

参考文献:
[1]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之演变”,载《历史研究》,2005年03期。
[2]沈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3]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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