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不动产,转让时需按《物权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健全,或是涉及公产房等特殊房屋,对于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则需要具体商榷。
最近一个案例,涉及公产房买卖。此事发生于2000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出卖人为买受人出了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房屋价款XX元。现可以过户的情形下,双方对买卖关系产生争议。
此案中,要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此价格是否合理;2、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3、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连续、公开的占用,以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对于后两点买受人已举证证明,重点争议在第一点。因为是现金给付,收条上只有手戳没有签字,又时隔十几年时间,所以主张买卖关系的买受人举证难度太大。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再申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总第1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