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的
解
除 |
主体 |
程序 |
条件 |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协商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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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
立即解除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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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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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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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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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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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最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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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立即解除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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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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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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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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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最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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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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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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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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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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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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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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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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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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