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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诉讼成本的预防(如何减少自己追债的成本和损失?)
来源:吴郑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量:931

诉讼成本的预防(如何减少自己追债的成本和损失?)

打一场官司是要成本的,这里的成本包括隐性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是指时间等不直接体现钱财的成本,而显性成本是指钱财类的成本。如果隐性成本过高,比如耗时太长,准备太久等情况容易造成维权者精神上压力,造成讼累。而显性成本当然是直接关系到利益上损失问题,大都不愿意看到。因此如何提前预防维权成本的增加就显尤为重要了。以下八斗就此提三个方面建议:

借款人具体身份信息。(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住址)

常见的问题是难以确定被告(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要求当事人需要具体,否则法院将难以立案。具体信息一般要包含身份证上所载的各类信息。因此,常见放贷者,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则一般情况下需要委托律师到借款人所在的公安局去调查,这个时候如果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则公安局还是比较容易向律师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那么至少要提供该借款者的真实姓名和住所地,否则公安局也很难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是可以自主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在出借人处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借款人处的法院起诉。但是这个要根据居住地来确认,居住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如果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除了就医外住满一年,就算经常居住地,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因此当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地方或者双方都想在出现纠纷时可以迅速锁定管辖法院的,八斗建议大可以明确下管辖法院,比如具体约定某个法院管辖,否则约定几个可供选的法院管辖,如“届时如有纠纷可由晋人民法院或者双方现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该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这一点,虽然八斗写得不多,但是法院最喜欢以自己没有管辖权请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为由,拒绝立案,这个时候就体现立案难的问题了,无端增加的诉讼的成本和造成讼累。

约定管辖法院,还有一个好处,一般一个案子三个月内是可以结案的,但是如果管辖法院等等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为拖延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这个往往是恶意的提出这个程序,但是现行的制度还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有些简单案子拖延下来,甚至达到一年的审理。如果有约定管辖的法院,势必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减少对方提出这种拖延恶意的诉讼行为。

其他损失。

如果缺少此项,到时可能因该纠纷而产生额外的费用将得不到支持,如律师代理费这一块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写进该项,有利于明确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利于降低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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