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当中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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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如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主张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提供大量的证据佐证,在形式上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且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证据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此外,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我们应当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放在首位,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子女都是受害者。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子女今后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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