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亲办案例
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信息的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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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入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确保入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违反本法规定,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但要遭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还会因为不能提供入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向通过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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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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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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