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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遵循的程序和时间限定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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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遵循的程序和时间限定

公民在交通事故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交通法规中的时间限定和程序性规定,这就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和程序性问题,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应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关心和最难依法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最长68天(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3(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最长不超过60(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0)+5(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68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法律规定不得扣留车辆(实践中操作需要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再房车,或者车主缴纳保证金后再放车,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4个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车辆拆除;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二)、对于复杂的不宜当场做出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现场调查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5)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其他期限同上四款相一致。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a、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b、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c、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d、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可能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书,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若干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一家鉴定机关进行伤残或三期的鉴定。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中不予认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如有评残级别的,则为评残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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