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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资深律师谈交通肇事罪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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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
(李志平律师)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潍坊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律师 李志平律师 159544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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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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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平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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