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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财产篇)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1
浏览量:429

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问: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处理?

答:乙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答: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除外。

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类房产的处理?

答:该种情况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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