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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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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权的继受取得主要表现为债权受让继承等。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出借人将借贷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下,借款人向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主要表现为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等。这种情形下,认定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还需要对债权转让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认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所以,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案件实为债权转让纠纷,并对债权转让效力或者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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