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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来源:汪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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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承办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的两个主要工作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最关注、最关心的问题。现针对涉及这两个方面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释明,以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确了解和掌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

一、    关于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经过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具体划分责任的方式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问题: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汪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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