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娴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如何判断亲子关系
来源:季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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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小张和小胡终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婚内生子由女方小张抚养,男方小胡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离婚后,小胡在一次意外观看电视节目《心理花园》中看到了自己的前妻小张。尽管在节目中小张戴着蝴蝶形面具,但根据体型、声音以及陈述内容,小胡立刻辨认出了前妻小张。从小张的自述中,小胡得知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儿子居然是小张与他人的孩子,孩子身患重病而亲生父亲却不愿承担责任。由于小张父母住在外地,小张自己也做一些生意,因此小张经常不住在家中,小胡也不以为意,谁想就当了一个挂名父亲。看了节目后,小胡立即向小张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小胡还提出来亲子鉴定。小张在诉讼中否认参与《心理花园》的节目录制,也以孩子身体不佳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于是,小胡又以节目中小张出示的日记为蓝本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其后,鉴定结果表明节目录制中的日记系小张亲笔所写。由此,法院作出节目对象为小张本人,且小张在节目中的陈述属实的事实认定,进而作出小胡与婚内所生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案例二:倪先生因患恶性脑瘤两次住院开刀,且无法正常工作。其配偶高女士因无法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倪先生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出示了高女士与他人的电子邮件,证明高女士另有恋人,进而提出对婚内所生之子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该请求被高女士拒绝,并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鉴于倪先生未能提出高女士存在不当性行为的确切证据,法院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律师点评:根据民事案件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就其主张自行举证,当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以亲子关系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推定为婚姻关系双方的亲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不具有亲子关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推定。尽管亲子鉴定是证明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是现有最权威的验证手段,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无法强制要求他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依据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否定其主张。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当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亲子关系的判决须依据是否存在其它直接证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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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季娴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昭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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