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律顾问单位向我咨询关于试用期的问题,现就本人的理解及现实操作中应注意方面,探讨如下:
一、用人单位问题
公司有一名员工,因自身原因已离职半年,该员工在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公司又重新录用该员工(同一个人),问题:在与该员工新签订劳动合同中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员工离职后,现又重新入职,从上述法条文意看,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三、建议
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