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福,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系被害人张某之子。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6】第005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3日13时15分左右,被害人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靠右侧正常行驶,行至省道245线时,被反向而来、占道行驶,由驾驶的与其准驾车辆不相符的陕C414号三轮车碰撞,致当事人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县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6】第005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在被害人靠右侧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刘某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机动车,在路面狭窄的三级公路上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地段位于省道2线,道路狭窄,无路灯,视线较差,刘某本应低速谨慎驾驶,时刻警惕路面情况,但其却违规占道行驶,径直撞向依规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在**县交警大队所作的公交认字【2016】第005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对刘某所驾车辆事发时的车速鉴定。申请人认为,在事发路段被申请人车速为多少能直接将被害人撞出十几米远的距离?是否有超速违章行为?希望贵局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科学合理的答复。
三、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县交警大队认为肇事者所驾C414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手续齐全,且非无证驾驶,只是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但交警大队未向被害人家属出示任何车辆手续及驾驶证件,也未进行说明,被害人家属对此毫无认知。申请人希望能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若肇事者车辆手续齐全有驾驶证件,请出示相关证件;若肇事者车辆手续不全,或无驾驶证件,恳请依法对其严厉处罚,为被害人家属讨回公道,为社会伸张正义。
四、被害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不决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否。被害人在如此狭窄的道路上正常靠右侧行驶,已尽到了普通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面对反向占道突然高速行驶而来的肇事车辆,根本没有预判、预防的时间和客观环境(道路过窄没有避让空间),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引起的,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6】第005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和处理,申请人实在无法接受。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