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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简析
来源:王昱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量:2398
 关于这次解释三的出台呢,大家可能都挺关注的,其中谈论的最多的就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南京最近出现了《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离婚第一案,南京的朱女士与丈夫高先生拥有一套住房,房子由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婚后办理了产权证。因为丈夫高先生存在过错提出离婚,就在8月8号开庭时,朱女士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自己一半。
  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根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这套房子就跟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了。
 在房产纠纷里面最讲不清楚的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的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这个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在我们承办的大量离婚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涉案房产很多都有父母出资,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会被认为是赠与双方的,这样可能意味着小两口结婚没多久离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离婚时,父母大都反悔,出现伪造借条、伪造赠与合同这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非常之乱,那这次的司法解释就对这个问题予以了规范,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房产。
  那第二个问题呢,是关于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问题,这个问题争议更大,如果是以产权登记时间为标准,那么房子登记在婚内,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从购房时间购房款来源一看呢,又是来自于婚前,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现在根据解释三就直接可认定为登记一方的财产,但要给与对方房屋增值部分适当的补偿。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如果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这个赠与视为一般的赠与,根据这个合同法的规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是能撤销,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它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也是有效的,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次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这是盛行的新爱情宣誓,为了房产证添加名字的队伍还在扩大。南京地税局在司法解释颁布不久就开始征收所谓的婚前房产加名契税了,网上热评地税局是趁火打劫,大家可能也看过了吧。
那这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我们女性有没有什么不利呢?我觉得这个是对女性是有影响,这次的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个就是体现了不让任何人因婚姻而获利这样一个观点,客观上来讲这样的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纠正目前结婚获利的这样一个效果。第二点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的《婚姻法》确实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广大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同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又不可知了。
 我们认为呢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工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是重出资看登记,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对我们妇女也是不公平的。
其实我觉得对于我们女性来说,你要无非要做到四步的事情,第一你要有能力,如果有能力买房就更好了;第二你要有眼力,要保证你的老公会对你负责任;第三你可以留后手,就是你可以先期用你的法律因素来保护自己,如果以上三条统统做不到的话,那么你只剩下最后一条,那就是输得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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