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荣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阻碍婚姻怎么办?
来源:陈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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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遇事找法

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法》第二条也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庭法的首项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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