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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你必须知道的事
来源:堵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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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掌握相关知识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节约成本。但是,由于缺乏对于劳动法的系统了解,人们往往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有许多错误的认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能够提供给您一点帮助。

      第一,关于终止补偿。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以前是不需要补偿的,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单位终止合同也需要支付职工补偿金,但一律从2008年起支付。假如职工2008年之前有5年工作年限的,此时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而只需按2008年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予以补偿。这里需要把握解除和终止的概念,如果解除,是必须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确认的,不以2008年为界。

      第二,关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关于赔偿金。一般而言,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如果单位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说,假如员工在2008年前已经工作5年的,必须从2003年就开始计算赔偿金,但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用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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