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南京某房屋开发公司(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承包人承包施工某个楼盘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合同价款5791万元。2008年10月,听说
在建工程转让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沈阳市父母房产公证给子女需要手续和程序
在建工程转让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
发包人将该在建工程转让某置业公司(受让人)。发包人并没有与承包人办理解除施工合同的手续。2008年12月,三方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有该置业公司借500万给承包人,承包人同意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后来,该置业公司又支付了500万工程款给承包人。此后,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受让人共同支付工程款1987万元(工程没完),并要求确认承包人就该楼盘拍卖价款具有优先权。
[易正伟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1谁有付款义务?2该案中施工单位是否享有优先权?我认为受让方没有支付工程款义务,理由如下:(一)施工方与受让方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虽然工程已经转让,但原来的合同关系并没有解除;(二)尽管2008年12月,三方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有该置业公司借500万给承包人,承包人同意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后来,尽管存在该置业公司又支付了500万工程款给承包人的事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债权债务的转移。所以,该案中,承包人要求该工程的受让人承担付款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易律师提醒大家,接到一个案子,一定要分析法律关系,明确诉讼主体,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学会国家赔偿。把粘到边的人都列成被告,这是很不专业的做法。
该案中施工单位是否享有优先权?我认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得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值得注意的是,该楼盘已经转让给别人,所有权已经变化,与发包人没有关系了,行使优先权条件已经不具备,所以,这场诉讼中,如果发包人没有履行能力,承包方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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