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附属工程合同取费的问题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量:177

核心内容:可以按照三个角度分类:一是按索赔目的分类;二是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三是按索赔对象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又可以分为工期索赔以及经济索赔;按索赔处理分类又可以分为单项索赔以及综合索赔等。接下来律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工程索赔时按什么分类的,欢迎阅读。

 

一、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对于西安社保中间间断怎麽办。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三、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我觉得以上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有误,本来索赔时具有相对性,反索赔是被要求索赔方对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所作出的反击行为(个人观点)

 

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延伸阅读:工程索赔的条件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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