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了当事人蔡女士的劳动法律咨询。当事人蔡女士在一家五金制品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各项社保。某日,蔡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遂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其出车祸地点非上班必经或正常路线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蔡女士心中疑惑,前来昆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咨询相关问题。
调解员潘成祥仔细了解蔡女士住处和公司的具体位置后,发现其当日所走的路线确实不是她之前上班的正常路线,但也算是合理路线。蔡女士表示:公司所说的正常路线正在部分施工,虽然允许通行,但不太方便,走这条路也是为了早点到公司。据此,调解员认为蔡女士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做了相关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在法条中的含义,调解员认为:只要是往返单位与员工住处的合理路线均可以被理解为“上下班途中”。而单位将其理解为“必经路线或正常路线”是一种限制解释,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来看,这样的理解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另外,调解员之所以支持应当认定工伤的观点,其实还有辅之当事人主观目的之思考。当事人蔡女士之所以改变路线,其主观目的也是为了尽早到达公司。如果当事人走非正常路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送孩子上学等其他非工作原因,那么单位不予认定工伤的观点可能会被支持。劳动者有选择上下班路线的权利,任何人均无权干涉,只要选择的上下班路线基本合理,作为用人单位和社保行政部门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