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俊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房产分割的不同情形
来源:宋俊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量:212

对自己做过的所有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对不同情形法院的判决观点,作出如下整理:

1婚前一方出资,全额出资,婚前就取得了房产。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房,全额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观点:不能因行政手续的滞后而影响产权的认定。

3婚前一方个人借款购房,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类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观点二:只分割借款部分,不分割增值部分。把债和房子区分开。

4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有两种:

第一种:婚前登记

第一:如果结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有协议按协议按份共有,无协议按份共同共有。

第二:没有登记结婚,按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三种观点:1考虑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10%-30%房产价值。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参照彩礼返还的方式。3婚前赠与,登记之日视为完成赠与,双方依据赠与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果没有份额约定,视为等额按份共有。

注意:你们有协议吗?

第二种:婚后登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婚内赠与,赠与在登记时完成。

5婚前一方个人出资,全额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婚前登记。看是否结婚,两种情况:

登记结婚了,视为赠与,为未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可以参照彩礼返还的条件要求返还。

没有登记结婚,三种观点。参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按贡献大小,按房产价值20%-60%适当分割给未出资方。

第二种:婚后登记。观点一共同财产,属于婚内取得的,如果没有赠与协议,认定为房产更名。观点二: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婚内赠与。

注意:你们有赠与协议吗?

6婚前双方共同支付全部房款,并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登记:

观点一:按出资份额约定比例。没有约定比例的,按等额按份共有。

观点二:同居期间,共同共有。

婚后登记:夫妻共同财产。

7婚前双方共同支付全额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登记:是否登记结婚。

如果登记结婚了:认定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视为赠与。

没有登记结婚:先区分出资份额,对未登记人出资部分进行分割,给予登记人10%-30%的适当补偿。

婚后登记:

观点一:视为登记人个人财产。视为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

观点二:看购房的时间节点,如果购房登记和结婚登记时间节点较近,视为是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在均等的原则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来分割。

8婚前一方付首付并办理贷款,婚后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可分割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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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俊俊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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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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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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