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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第二课:自我修养 树立敬畏法律的自觉意识
来源:陈常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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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指自己有所认识而主动去做;自己感觉到;自己有所察觉。自觉即内在自我发现外在创新的自我解放意识。其是人类在自然进化中通过内外矛盾关系发展而来的基本属性,是人的基本人格。人类自觉本质的维护与发展是自由的真实实现。敬畏法律不是表面口号,而是从内心里面,尊法畏法信法,而是内化为法律工作者的自觉行为。

在“学”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心生敬畏。法律工作者要自觉学习法律,学习法的原则法的原理法的价值法的精神,在工作实践有关的法律法规上学“精”,在一般性基础性法律法规上学“通”。善于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法治素养,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法律敬畏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在“用”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法不仅要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更要体现在运用上。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应用。法律工作者在思考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时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善于用法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当事人的利益,在法治实践中紧握法律戒尺,树立法律敬畏意识。

在“爱”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爱法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转化为实际行动。爱她,就要主动学习她认真了解她用心对待他。法律工作者要时时刻刻爱护法律,爱她的公平正义铁面无私,不准任何人无视她诋毁她践踏她。

敬畏法律,法律工作者要从外在穿者打扮内在性格修养,要在学中用中爱中树立自觉意识。将敬畏之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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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常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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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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