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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公开课(四)解读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
来源:冯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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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分别加蒜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等,以及选择不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所享受的不同政策,被征收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外,除政府对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当以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房屋征收补偿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中,政府不能直接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如果政府直接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就属于限制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该款规定有三层含义:(1)只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个人住房的;(2)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3)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获得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的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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