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是行政决策中最为严格的公众参与形式。由于旧城区改建设计特定多数人的实际财产权益、社会影响面较大,因此适合采用听证会这样的严格程序。这里的听证会程序属于强制性听证,即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政府就必须启动听证会程序,而不是由政府自身来裁量是否举行听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旧城区改建听证会的法定条件如下;
1、“需要征收房屋”,而不是在旧城区的空闲位置进行设施配套或对旧城区房屋进行基础设施的维护;
2、“多数被征收人”反对征收补偿方案,这个“多数”到底是多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稿中规定了“90%”,第二稿没有涉及,根据通常理解并结合法律规则的解释原则,应确定为简单多数,即超过50%即可;
3、反对的理由限定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这里需要明确亮点,意识这是一个主观要件,即只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符合即可启动听证会程序,二是“本条例规定”涵盖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体资格和程序规定,非常宽泛,政府不得在具体征收个案中在满足“简单多数”的主观要件的情况下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否决被征收人关于举行听证会的提议。
在满足听证会的启动条件之后,市、县人民政府即应着手进行听证会的准备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听证代表包括:(1)被征收人;(2)公众代表。被征收人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利益最为密切,因此每个被征收人均有参加听证会并优先发言的权利,也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公众代表与征收补偿方案具有一定的利益距离,但也是当地旧城区改建计划的受影响方,甚至是“潜在”的被征收人,还是该地的合格公民和公共利益的最终判断人,故也有权利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关于听证会的程序,政府方面应事先公开程序细则和议程安排,方便听证代表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