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责,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那么在房屋征收中两者都有那些职责呢?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
1、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
3、对房屋征收活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5、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6、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7、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
1、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2、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 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
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 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6、 为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 依法建立翻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