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凯来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面对用工单位的刁难怎么办?
来源:肖凯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量:998
读者来电:
    我属于劳务外包工,被派在一家银行负责银行卡销售方面的工作。前几个月刚生完小孩,回到银行上班后主管增加了我的工作任务。生小孩前我都能按时按点完成工作任务,现在任务加重后,每天加班加点都完不成,而主管却说不管,拼死拼命也要完成,否则将进行辞退。请问银行这样做合理吗?

读者:张女士
 

  来自长沙律师肖凯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okailailvshi 
律师回复:
    银行的做法不合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银行只能将张女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且在小孩满一岁前劳务派遣机构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辞退张女士。针对银行的行为,张女士可以向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并可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银行连带承担相关责任。
    张女士这种用工情形属于劳务派遣,即张女士是和劳务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向实际用工单位即银行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张女士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所以银行主管所称辞退张女士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作为用工单位,只有当张女士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银行才能将张女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再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也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尚在哺乳期的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银行在张女士生完小孩后给张女士安排难以完成的工作任务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针对用工单位此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张女士可以要求银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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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肖凯来
  • 执业律所: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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