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00元,支付利息2244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直至付清时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十年前被告曾是原告客户公司的职员,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双方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双方年龄相仿,能玩到一起,时间长了原、被告也就成了朋友。被告从公司离职后,就准备自己做生意,在经营期间由于缺少流动资金,自2011年起就经常在原告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有钱的时候,就会把从原告处的借款归还一部分,周转不过来的时候,再继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12日被告根据前期分批向原告借款及还款的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即截止至2014年7月12日共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00元,本人自愿从2014年7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付清时止。而且保证向**的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利息。
自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利息约5000元。之后无论原告如何催其还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理由一再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讼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