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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来源:黄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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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1、婚姻法第19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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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华
  • 执业律所: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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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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