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所律师亲办案例
妹妹患病被丈夫弃养,姐姐代她打离婚官司
来源:中润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1
浏览量:247

导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还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19836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5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12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

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2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

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待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0000元经济帮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

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律师维权提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变更监护权诉讼离婚等途径为其维权。

3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给其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而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群体的离婚问题则较为特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那么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监护权的行使是依法律所列举的顺序来确定,若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时,上述其他人员就没有监护权。

而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位监护人均系其配偶,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就会出现被告作为监护人代理原告或者原告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会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其他顺位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侵犯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某某与吕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子,虽然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婚后陈某某患有重性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吕某某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已经对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法院受理陈某作为陈某某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于法有据,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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