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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送礼
来源:中润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1
浏览量:171

导读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未共同生活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案件还原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裁判结果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

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中润律师维权提示

1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女方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彩礼给付不同于一般赠与,属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

3在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原告应向法庭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一般包括:银行转帐记录相关票据收条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律师评析

婚约彩礼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风俗习惯。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对其婚姻关系所做的一种事先约定。婚约达成后,男方为了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往往会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财物,俗称彩礼。但实践中收了彩礼不一定能与子偕老,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彩礼的返还往往会引起双方家庭乃至社会的矛盾。

给付彩礼从法律层面属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相比具有特殊性。首先,彩礼的赠与是基于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其次,彩礼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再次,在所附条件无法实现时,给付方有权要求相对方返还彩礼。对此,我国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名目五花八门,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对于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前赠与,就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具体如下:

1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4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等。因此,并不是婚前所有赠与的财物都是彩礼,对于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另外,涉及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彩礼已经给付的证据是案件的另一个重点,也是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目前彩礼的种类繁多,给付习惯因地而异,给付行为较为随意,这给诉讼中原告的举证造成了较大的障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若想让法院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除需满足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该提供其彩礼已经给付对方的相应证据。

本案中,在原告给予被告订婚彩礼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退还40000元彩礼,符合立法精神。同时,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原告没有提供给付被告2000元购衣款及3000元购买物品的证据,认定原告举证不能而未能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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