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综合篇)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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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的确定?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问: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并规定探望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并不是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答:在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的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街道办事处,各级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好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心理中心进行咨询;如果暴力情况恶劣,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等;如果暴力情况仍然发生,那么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恶劣的严重后果。

六、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七、女方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八、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男女,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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