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薇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转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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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律师解析: 明洲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认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时候转让人会隐瞒出卖房地产存在的问题,房地产权属决定了转让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有权人委托的人才能有权利对房地产进行处分,非所有人的处分行为将导致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房地产存在抵押的情形下,房地产的转让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是不予办理转让过户登记的。而在房地产处于租赁的情况下,一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二是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地产权利人继续有效,这种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妨碍受让人权利的行使。

  从以上分析可见,在转让的房地产存在权属不明、设有抵押、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受让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上述规定,为房地产转让人设立了法定告知义务,为受让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律师提醒: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作为转让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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