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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下,雇员受伤,伤残鉴定应按哪种鉴定标准?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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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可见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另《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规定为“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005年1月最高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标准:1,该标准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2,该鉴定标准明确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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