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榴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说法——父母没立遗嘱,遗留的房产无法过户
来源:胡亚榴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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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父亲过世了,在合肥遗留了一套房产。父亲有两次婚姻,第一次是在山东老,生育了三个儿子,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第二次是在合肥,双方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双方在合肥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好景不长,小张的母亲在女儿出生后不久便生病去世了,父亲就一直单独带着女儿生活。前不久,老父亲也生病去世了。父亲去世后,小张准备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却被房产局告知无法办理,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小张随后前往公证处,公证处要求小张的哥哥们到场,并提供小张母亲小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小张多方联系,哥哥们答应帮忙,但小张的外公大概在六十年代就去世了,时间过于久远,小张跑了很久也没法开到这样的证明。

公证处建议小张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明确继承权。小张无奈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无法查证小张的外公是何时过世的。法院认为,如果小张的外公是在小张的母亲去世之后去世的,那小张的外公对房子也是有继承权的。无法明确小张外公何时去世,这个房子没法分割。

法院的说法有依据吗?难道证明不了小张的外公的去世时间,这个房子就过不了户?《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个房子是小张的父母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的母亲享有50%的份额。小张的母亲去世时,那50%的份额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这个时候,如果小张的外公在世的话,他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假如小张的外公此时已经去世了的话,他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这么来看,小张外公的去世时间确实会影响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于年代久远,这个事实已经很难查清,而法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至今尚未判决。


为了避免此类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建议,父母可以在生前做好遗产规划,若遗产很多,情况复杂,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同时,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子女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向父母提出遗产规划建议。当然,提前做好遗嘱公证并不能完全避免子女为了遗产陷入争端,但有了公证遗嘱,即便子女通过诉讼分割,只要法院确认公证遗嘱有效,就很容易确认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份额,避免诉讼中难以提供证据,导致遗产无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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