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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置业中的常识:律师为您细解楼市中的法律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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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关键词:采光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条文解析: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使用房屋的舒适性、健康性,在通风良好,采光度高,日照时间长的房间工作、生活,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导致城市中的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高层建筑与周边居民之间由于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的纠纷。

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在物权法出台以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是在《民法通则》里规定的,但是这种规定更多是原则性的内容,所以,物权法对此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本身,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这里所指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比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二层,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律师提醒:目前,在实践中,由于相邻一方房屋或者其他设施与相邻他方房屋未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限制适当高度,导致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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