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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山东商报名誉侵权案判决书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1
浏览量:66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济民五终字第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商报社,住所地济南市甸柳小区75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X,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X,该报社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XX

委托代理人杨统河,某部讲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上诉人山东商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孔XX、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皮肤病医院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3)槐法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210月,被告山东商报社为满足读者的要求,在其发行的《山东商报》开设健康专刊,在健康专刊上为省城济南市级以上的大医院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开设了求医问药专家咨询平台,为专家们免费登载公益广告。其中第三人省皮肤病医院作为我省治疗皮肤病、性病的权威医院有八位专家被列其中,皮肤病医院提供的专家咨询电话号码为“79****4”。由于山东商报报社工作人员失误,将皮肤病医院提供的专家咨询电话号码“79****4”错误的打印为“79****8”,该号码为原告孔XX在济南市电信局登记注册的私人家庭电话20021112,山东商报社将印有错误咨询电话的健康专刊向全省乃至省外发行销售,读者按登记号码“79****8”拨打后,造成了对孔XX的骚扰,孔XX即与山东商报社交涉侵犯其电话号码使用权,并造成电话骚扰的事实,山东商报社即派工作人员邓XX、宋X携带礼品登门到孔XX家中赔礼道歉,孔XX当时对山东商报社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辩解。但事后,山东商报社并没有认真改正工作人员的失误,于2003128228两期发行的健康专刊上仍然错误的将皮肤病医院专家咨询电话登记为孔XX家庭电话号码“79****8”,将两期报纸向全省销售。孔XX再次向山东商报社提出交涉并要求立即停止对其电话号码使用的侵害,赔偿损失。山东商报社携带礼品再次登门道歉,并根据孔XX的要求给予适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成。之后,山东商报停止了其继续刊登错误电话号码的行为。但由于报刊读者的不确定性,仍有患者错误的拨打孔XX的家庭电话咨询有关皮肤病、性病问题。无奈,孔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山东商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显著位置分别三次刊登公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5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山东商报社作为一家省级新闻单位,其发行销售的《山东商报》覆盖面是比较广泛的。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原告孔XX在电信局登记注册的私人住宅电话号码“79****8”错误的作为健康专刊第三人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专家咨询电话多次在报刊上刊登,其侵害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而作为专门治疗皮肤病、性病的省皮肤病医院,其患者的咨询内容大部分带有隐私性,广泛群体的电话骚扰给孔XX及其家人造成的心灵和精神伤害是严重的,由于读者的不确定性,其伤害的时间也是持久的。20021112,受害人孔XX向山东商报社提出侵犯其电话使用权警告后,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做出处理。之后,仍连续两次错误将孔XX电话号码作为皮肤病、性病专家咨询电话,予以刊登,已构成侵害行为的故意,对此侵权行为,山东商报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山东商报社的登门赔礼道歉,已不能补偿和抚慰给孔XX带来的伤害。根据伤害程度,孔XX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山东商报》显著位置连续三期刊登省皮肤病医院专家咨询电话更正广告,将错误电话号码“79****8”更正为“79****4”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其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但要求在其他两家省级报纸上刊登三次更正广告并赔礼道歉的请求,超出了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因孔XX母亲脑血栓病症加重与电话骚扰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显,其要求山东商报社赔偿医疗费5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给孔XX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和山东商报社故意侵权的事实,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山东商报社应适当赔偿孔XX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元,其多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因第三人皮肤病医院告知给山东商报社用以作为本院名医专家资讯平台的电话号码“79****4”是正确的,因此在该电话的使用权侵权纠纷中无过错,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商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经营的《山东商报》报刊的显著位置连续三期刊登更正皮肤病医院专家咨询电话号码“79****8”为“79****4”,并向原告孔XX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山东商报社赔偿原告孔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孔XX对被告山东商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孔XX对第三人山东省皮肤病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山东商报社负担。

上诉人山东商报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错误刊登了被上诉人的电话号码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上诉人在出现该工作失误后两次派人上门向被上诉人道歉,原审法院判令我社向被上诉人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孔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皮肤病医院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孔XX私人住宅电话号码错误的作为健康专刊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专家咨询电话多次在报刊上刊登,该事实确实,证据充分,而在报纸上刊登医院专家咨询电话是为了让串者方便地通过该电话向医学专家咨询有关病情,由于上诉人在第一次错误刊登了被上诉人的电话号码后未能及时更正,导致该电话号码又第二次、第三次的刊登在报纸上继续扩散,且该两次时间在春节期间,不当的电话骚扰确能给被上诉人造成精神压力,因此上诉人应对其该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山东商报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XX

                           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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