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杨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如下!
一、杨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杨某所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杨某归案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悔罪意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杨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杨某犯罪后,积极表示退赃,并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缴纳罚金,且犯罪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杨某犯罪后,积极表示愿意将诈骗的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杨某是偶犯不是累犯,且其系法律意识淡薄而从事诈骗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之规定,依法对杨某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杨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进行诈骗犯罪,数额仅7400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杨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犯罪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杨某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全案看,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假借介绍工作为名,收取中介费等,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巨额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杨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积极表示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过正常的生活。
最后,被告人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就医诊治。侦查阶段也是基于被告人不适于羁押而对其取保候审,从维护人权、人道关怀角度,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杨某固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所得仅7400元,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其患有严重疾病,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杨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