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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财产分割
来源:惠晋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7
浏览量:34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108

婚姻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第一条 请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二)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说明】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

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

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离婚后,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二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注意区分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查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列;(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利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总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庭财产个人财产应当区别对待:

1夫妻共同财产与庭财产的区别

庭财产,是指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庭成员的财产;(5)全体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庭财产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从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对其他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为管理。

2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第一,概念和范围不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第二,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除外,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承担庭财产上的义务。庭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所有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均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做出处理。

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与价值补偿三种。在无例外情形下,可予以均等分割。

【说明】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庭贡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益,故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益,使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骈居实施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以外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或正在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一方从事职业或正当爱好所必需的物品,应分给需要的一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分割方法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所分得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或以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对投资性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可按《解释(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将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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