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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的注意事项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16-07-17  浏览量:199

一、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抚养费纠纷案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属于财产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财产案件中对应的比例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一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按照0.5+41800元。

三、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本、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变更抚养费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证; (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 5 )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 6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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