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涛律师依法出庭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李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李某犯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此次犯罪前遵纪守法,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一直在从事正当职业。即从事厨师职业,本案中被告人在较短的时间里一时冲动发生的犯罪,因而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可以通过教育能够挽的对象。
2、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的造成伤害,深感悔恨,表示愿意从新做人。
3、对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在庭审前被告人李某愿意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希望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社会的危害已经降低。
4、从犯罪的手段和犯罪工具上看,在伤害他人的行为中,被告只是实施了相互殴打的行为。手段不是十分残忍因而从主观上是想对受害人给予皮肉上教训;作为犯罪工具的刀具被告人李某并没有事先准备而是其他被告人将刀具带来并分发给被告人李某,从而发生斗殴。
5、从犯意和犯罪的动机上看,一是因为其他同案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没有采取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而是用以非对非、以暴制暴的方式去解决,以致触犯国家刑法。二是义气用事,帮所谓朋友忙而伤害他人。但此案的犯意并非被告李某提出。
6、被告李某的犯罪既有本人的原因是义气用事、法制观念淡薄;也有家庭的一面管教不严,同时也有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的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惩罚是手段,教育为目的的方针,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处理,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之人。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张涛
二O一一月 四月八日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