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量:138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浙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并望得到法院的充分采纳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非监禁刑,给予适用缓刑。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据该条规定可知,被告人的最高刑期在3年以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该条规定可知,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1 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以下,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确属犯罪情节较轻

1)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当时在城管盘查时,因胆小怕事,害怕罚款,扣留车辆,因为这辆货车是全人的生活来源。主观上被告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淡薄,只是想能跑脱就好,于是继续开车行驶,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主观恶意。

2)从本案的客观表现来看,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很小。仅是因为执法车辆在追李某车辆的时候超车,斜着挤过来,两车发生刮擦,由于车的自身原因可能给执法人员造成皮肤轻微擦伤,但未造成轻微伤和轻伤的后果。

3)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妨害公务行为明显有别于明知故犯,对执法人员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殴打。相比之下,本案被告人确属犯罪情节较轻。

3 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认罪,从侦查机关的数次问中。李某对在侦查人员面前一直认罪,悔罪。并且从今天的庭审表现来看,也谈到因为不学法,不懂法,所以才犯了法,因自己的行为阻碍执法深表后悔,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改造,接受监管。

4本案被告人经过这次犯罪,学到了法律,吸取了训。在这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从一贯表现来看,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 被告人的户籍地在安徽阜阳农村,这辆货车是全人的生活来源,请求贵院考虑到被告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抚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急需照顾,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实际情况给予适用缓刑。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

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感化挽救工作。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监管条件。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被告人李某完全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14条,16条,19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贵院能给与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回报庭,回报社会,让其感受到法律,法院和这个社会的温暖和温情!谢谢!

xx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张涛

20141222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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