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量:94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江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江某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江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江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被告人所盗财物数量较少,已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3265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及时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关于被盗电脑其家属也全部退赃,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同时,被告人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家庭贫困是分不开的,其家境贫寒又需要供养弟弟读大学,加上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走投无路之时,被告人江某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江某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的生活,早已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在面对这个打工群体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江某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I

辩护人:张涛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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