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纪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纪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纪某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现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纪某本案中共参与两起犯罪,其中参与的第二起犯罪(地点:沙县小吃店)属于从犯,其所起的作用相对非常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之所以将被告人纪某列为第一被告,并非因为被告人纪某在此其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而是因为被告人纪某有治安处罚劣迹。因为通过本案的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纪某属于从犯。并且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小,如本案纠纷不是因纪某而起,不是纪某邀集众人,作案工具不是纪某提供,没有参与寻找同案犯,没有打伤任何人,在同案犯孙小龙打过两次电后被告人才同意参与!一句话,被告人纪某只是一般的参与,仅仅是一起去了,基本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建议人民法院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纪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纪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纪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人纪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动要求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纪某量刑时加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纪某在本案的第二起犯罪中属于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能够如实交待罪行,主动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且受害人已经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并已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纪某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浙江**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涛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