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量:181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父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黄壮壮的辩护人。辩护人认真、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黄壮壮,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根据被告人黄壮壮的供述、被害人张兴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表明,因被害人张兴建无端指责被告人黄壮壮拿其老虎机并电话里辱骂被告人当时被告人接电话时“波波”“阿峰”“阿健” 均在现场听到,出于义气主动要求帮助教训被害人,因为既没有准备刀具也没有持刀伤人,受害人的轻伤并非被告人直接所致被告人仅是吓唬受害人,当被告人与受害人在网吧见面时再次争吵,受害人的言语从而激怒了“波波”“阿峰”“阿健”,这才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升级。可以说,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误会被告人拿其老虎机所引发的过激行为。所以被害人自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波波”“阿峰”“阿健”主动帮忙持刀伤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被害人过错并不影响被告人黄壮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此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可宽恕性,因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2、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从轻处罚请求书》及收条证明,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黄壮壮家人已经与被害人张兴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并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受害人也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这也进一步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要求,本案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黄壮壮从轻处罚。

二、关于寻衅滋事:

1、费蓝网吧在报案

、被告人黄壮壮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时尚未成年。根据被告人身份信息记录尚未满18周岁,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告人黄壮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情节

(1)被告人系辍学者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父见同村少年外出打工,直接决定被告人辍学打工,对此被告人多次提到愿意读书,这种现象也是当前社会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犯罪被告人黄壮壮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也由被告人来全部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只有对他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请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情节。

(2)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被告人在案发之前的在老家学校表现非常优秀,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在同村人的心目中一直是一个优秀的孩子。在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交友不善所致,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虑。

(3)受害人的轻伤虽因被告人而起但并非被告人直接所致。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刚刚年满16岁,犯罪后能够虚心接受公安人员的教导,与社会不良少年断绝来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能够迷途知返。

(5)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有强烈的

悔罪表现。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能真切的感受到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6)被告人在本案中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及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被告人黄壮壮明确认罪、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并表现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基于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相关文件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壮壮因为年幼无知,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坏,能够听从父母的教导。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有助于其完成以后的学业。使之能成为社会之有用人才,而不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同时,更是挽救了一个失足青年。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拱墅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涛律师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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