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赌博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128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侯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张涛律师担任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侯某,刚才又参与了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1、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侯某聚众赌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是由赌场老板俞建华、毕功宝、毛建军召集,被告人侯某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并且,在本案中,侯某只是帮助他人维持赌场内的持序,当赌博时太吵时,被告人侯某让大家安静一下,平时的主要工作是给参赌人员端茶倒水,其次,被告人侯某在赌场仅仅八天的工作时间内,并没有抽头渔利,而只是按天领受工资,虽然在客观上,被告人侯某亦为赌场的经营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的营利,他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被告人侯某对聚众赌博行为因每天有固定的收入而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只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聚众赌博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应该认定是帮助犯,即从犯中的起辅助作用者。

2、在共同犯罪中,在认定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比较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而不应与其他从犯相比较。否则,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侯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是初犯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侯某系初犯、偶犯,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打工者,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低,对什么是赌博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触犯了刑律,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是有别那些累犯、惯犯的。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

综上所述,被告人侯某是从犯、初犯,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也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侯某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侯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张涛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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