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韩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和浙江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上诉人韩某交通肇事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经过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刑初字236判决书认定上诉韩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该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由于疏忽大意,在通普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受害人负有一定责任,受害人骑电动自行车违章载人快速行车,且受害人拐弯时处在上诉人驾驶车辆的盲区内,(大型货车拐弯处都有一定得盲区),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二、从主观上来讲,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也没有违法驾驶,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上诉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三、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上诉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上诉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实施营救措施,迫于对挨打的恐惧而离开现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上诉人深感悔恨,

五、上诉人认罪态度很能好,对于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从一开始找上诉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上诉生活在离异的农村家庭,有一个九岁的孩子和两个年过七旬的父母,上诉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没有上诉人照管,家里三人难以维持生计,上诉人在看守所这段时间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失,认罪态度较好,却有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该判决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偏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中级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特向贵院上诉,希望判如所请!

谢谢!

辩护人:张涛

以上内容由张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涛律师咨询。
张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8252好评数3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8-5811-60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咨询电话:
    138-5811-6084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