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郭某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144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郭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郭某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郭某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护送的作用,其参与程度较浅。

本案被告人郭某是出于朋友义气被杨某打电话叫到常州市洲际温泉浴场门口,一念之差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被告人应杨某的要求将被害人带到常州市清潭新村后便借故回家睡觉了,由于被告人郭某离开拘禁现场,所以既没有看管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次,在郭某和王宋涛应杨某的要求将被害人带到常州市莱蒙小区后又借故离开了,可见,被告人郭某在本案中主要是在车上陪同受害人。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郭某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主导者,也不是拘禁犯意的提起者。对于拘禁在哪里?拘禁多久?被告人郭某没有决定权,当然拘禁的起因也与郭某无关,他只是在碍于朋友面子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参与了进去。

二 、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郭某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殴打本案被害人,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虽然由于群体行为对本案被害人周正中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于被告人郭某这种坦白交待自愿认罪的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郭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让其在早日回归社会。相信被告人郭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

审判长、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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