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郭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2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邹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今天的开庭。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几点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告人虽涉嫌职务侵占,但事出有因,犯罪动机值得同情!

2005年11初,被告人郭某在杭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将公司板材运送到海宁某装潢店陆海琴处,某木业公司委托被告人收取货款,被告人郭某的父亲患重病,且儿子兔唇急需手术医疗费,由于被告人打工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于是将代收货款领走给父亲和儿子治病,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挥霍一空,被告人职务侵占固然违法,但事出有因,犯罪动机值得同情!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郭某系初犯,已积极全部退赃。

被告人先前一向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终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给父亲和儿子治病急需医疗费,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归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地提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深刻,决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并且积极让家人配合退脏,最大限度弥补单位的损失,而且受害单位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原谅郭某并请求法庭各郭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郭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将很好的做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唯有家庭的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被告人郭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抚养,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因其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给家人带来无限的伤痛与灾难!

被告人郭某的妻子,是一个善良、柔弱的家庭主妇,自从丈夫被捕入狱后,使独自肩负起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担(父母系养父母,一个孩子7岁,一个孩子4岁)。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异常困难,甚至丧失生活的信心,

被告人郭某的父母均是风烛残年的老人,其父母均系养父母,被告人郭某在当地是邻里皆知的孝子,儿子因为他们而被捕,以至于失去生活来源,对他们的打击实在太大!他们多么渴望儿子能早日出狱,拯救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为了儿子,他们宁愿东拼西凑,来退还赃款——哪怕自己露宿街头!

客观的讲,本案被告人之所以犯罪得逞,与杭州华海木业公司管理混乱、制度松散不无关系。本律师认为:与其事后严惩,不如事先防范。即便对被告人进行严惩,如果杭州华海木业公司不引以为戒、加强管理,那么,难免会出现其他员工重蹈覆辙,触犯刑律!

鉴于此,本律师建议,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对本案被告人郭某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向杭州华海木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强管理与教育,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小,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积极全额退脏,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是承担家庭赡养、抚养义务的主要劳动者,其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对于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一)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本案可以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

刑罚的功能是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对于犯罪较轻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在看守所的日子里,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深深的忏悔,辩护人认为,这两个多月的羁押时间对于被告人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达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因此,对刑事被告人的判刑不是越重越好,而应以是否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为标准

(二)本案为财产性犯罪,并非暴力性犯罪。

数额不大的财产性犯罪较之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处罚应尽量适用缓刑,让被告人在以后生活中去检讨自我、改造自我,以达到矫正其世界观的功效。辩护人受被告人家属委托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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