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贺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贺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贺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
首先,被告人贺某没有参与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其只是出于为了亲友安危而卷入斗殴事件,充其量算个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如此,被告人连积极参加者都够不上。其次,此次事件的发生并非因被告人而起。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可见被告人贺某的罪过较轻,再者,本次事件因对方挑衅在先,过错更为明显。最后,被告人为了亲友的安危被动参与,且并未在此事件中谋求个人任何目的。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贺某犯罪情节较轻。认定聚众斗殴罪情节轻重的主要指标包括斗殴的动机、斗殴的起因、参与斗殴的人数、斗殴发生的地点、斗殴发生的时间、斗殴持续时间的长短、斗殴导致的后果等因素。
(1)参与斗殴的动机。时间起因是亲友方刚因一件小事被打,因此参与进去,而非出于预谋聚众斗殴的故意,也非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发生殴斗亦非双方所希望看到的。根据讯问笔录可知,刚开始贺某一方并无打架的故意,由于对方的先动手和挑衅刺激了方刚一方,才导致斗殴事件的最终发生。使用钢管本来是小事,对方不该因此打人。因此,双方参与斗殴的动机与黑社会成员之间、流氓之间为争地盘、占山头、逞威风等行为有明显不同,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发生斗殴的起因。对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很明确,事件起因是方刚拿用了对方的钢管后被打,由此导致双方互掷建材,最终演变为斗殴。
(3)参与斗殴的人数。本案中,办案机关查明的双方参与斗殴的人数共在十余人左右,这与动辄几十上百,乃至几百人持械斗殴行为相比,情节要轻的多。
(4)斗殴发生的地点。本案发生在双方的工作场所,即相对封闭的大楼工地,而非机场码头、港口、车站、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地、政治敏感地,知晓此次斗殴的人数并不太多,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不大。
(5)斗殴发生的时间。案发时间在早上8点多,此时大街上行人还不是太多,也就是说本次斗殴事件的目击者并不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相对较小。
(6)斗殴持续的时间。本次斗殴持续的时间比较短,总共几十秒时间,因此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相对有限。
三、被告人贺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案发后,被告人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被告人贺某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其余工人也向公安机关为被告人说情,希望不要追究贺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诸多酌定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就本案而言,适用较轻刑罚已足以达到惩罚、教育、改造被告人及警醒世人之目的。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罚目的。在此,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减轻处罚。谢谢!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